[創業新知]創業家簽證法規修正,放寬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資格條件審查

為擴大引進新創事業人才,提高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業之誘因,以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104年12月28日經審字第10404606190號令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附表規定,以利其他具有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人才,得來臺申請創業家居留簽證。

行政院於104年5月14日核定「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案,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為執行本規劃案中有關創新創業居留簽證資格條件之審查,前以104年6月29日經審字第10404602870號令訂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為使其他事實上具有專業技能者得來臺申請創新創業,並配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於104年11月27日修正部分內容,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爰於104年12月28日修正本要點。

現行創業家簽證之申請者以「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育成機構」、「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國外知名之創業獎項」之事由占多數,本次修正將使創業家簽證之適用範圍更具彈性化,應可進一步擴大創業家簽證之實施效益。

本要點之詳細內容請參閱創業家簽證審查處理要點全文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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