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徵件】110年基隆市青年投入創業及公共服務補助計畫即日起開放報名至3/12 ,歡迎報名申請!

110年基隆市青年投入創業及公共服務補助計畫

即日起開放報名至3/12

詳細資訊請見附件 : 110年基隆市青年投入創業及公共服務補助計畫辦法

【壹】目的:本府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1)青年投入創業類:以街區經濟、智慧科技應用、文化創意、地方特色服務等領域;(2)青年公共服務類:以城市發展所面臨的問題,結合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提案,激勵青年在本市或市府指定之地方創生場域創業,透過甄選計畫,選出務實具有特色之青年行動團隊或業者,並提出在本市境內具體公益回饋事項,酌予補助創業(意)補助金,以作為創業準備及營運所需,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辦理時間:

  • 一、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 二、申請日期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0年3月12日止,向本府提出申請。

【肆】提案範圍:

  • 一、以街區經濟、智慧科技應用、文化創意、地方特色服務等領域。
  • 二、以城市發展所面臨的問題,結合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包括「消除貧窮、消除飢餓、健康福祉、教育品質、性別平等、淨水與衛生、可負擔能源、就業與經濟成長、工業創新基礎建設、減少不平等、永續城市、責任消費與生產、氣候行動、海洋生態、陸地生態、和平與正義制度、全球夥伴」。

【伍】本計畫申請人僅能選擇一類補助項目進行申請,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陸】補助項目為青年投入創業類,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以公司或商號申請,申請人係設籍本市且年滿20歲至45歲之青年。
  • 二、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基隆市,其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且三年內無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如因頂讓店面須變更負責人應提出契約或轉帳相關證明)(以計畫申請截止日期為推算基準)。
  • 三、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者。
     

【柒】補助項目為青年公共服務類,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個人或青年團隊(團隊至少三人)皆可申請,申請人設籍本市(團隊成員設籍本市或曾於本市就學、就業者),且年滿20歲至45歲之青年。
  • 二、以團隊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
  • 三、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單位、民間自辦或委辦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20小時以上、或具相關證照、相關作品或實績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四、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者。

【捌】獲本計畫補助者,可優先參加進駐本市地方創生場域之評審會議。
 

【玖】補助方式:

  • 一、補助金額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上限。
  • 二、於6月及11月審查執行報告書及相關單據符合規定後,核撥補助經費。每期原則核撥補助金額50%,並得視情況調整核撥數。     
  • 三、補助範圍:與創業經營有關非資本性(門)之經常性(門)支出。如:創業諮詢費、產品開發、消秏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及租賃費、業務廣告行銷費、房屋租金(須有房屋租賃契約),水電通訊費、活動場地租金及佈置、企業識別標誌系統、創業所需之耐用年限2年以下且金額1萬元以下之消耗性支出…等(人員薪資除外)。
  • 四、倘獲選進駐相關地方創生場域者支領相關場域之租金補貼,則本計畫不另重覆補助租金。
     

【拾】申請程序:

  •  一、文件審查:

 (一) 青年投入創業類,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6份(附件1-1;雙面列印)及電子檔1份。申請書須敘明具體公益回饋事項。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6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 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公司(商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6份 (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4. 稅籍登記證影本6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5.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6份。
6. 經費概算表6份,格式如附件3。
7.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6份,格式如附件4。

(二) 青年公共服務類,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6份(附件2-1;雙面列印)及電子檔1份。申請書須敘明具體公益回饋事項。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6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  申請日前三年內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20小時以上、或有相關證照、相關作品或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2-2、2-3。
4.  經費概算表6份,格式如附件3。
5.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6份,格式如附件4。

(三)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 二、審查與現地查訪:

(一) 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之各申請案件,由所成立之評審委員會召開審查與核定,以甄選出獲補助者。
(二) 現地查訪:執行本計畫第拾壹點第二項注意事項之查訪。

  • 三、核銷補助金:申請人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分別於 6、11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 補助核准函影本,請領時需檢附。
(二) 申請人或申請人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請領時需檢附。
(三) 領據(如附件5)。
(四) 原始憑證、收據、收支清單與相關佐證資料(依各核准申請人所檢附之經費概算表為核銷依據)。
(五) 申請人於請領第二期補助時,應一併檢附依當初計畫所提市場分析及獎勵補助金運用與效益之成果報告書3份及電子檔1份,俾憑結報。獲准本計畫之補助者應與本府訂定行政契約(如附件6),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四、本計畫受理單位: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拾壹】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憑證與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獲得補助金之申請人需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之已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一)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基隆市。
(二)與本計畫不符者。
(三)未依原核定之本計畫執行。
(四)變更本計畫,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未親自經營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事業者。
(六)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七)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八)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對本補助金之運用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者。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者。
(十一)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經本府核准補助者,如需變更原核准本補助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

  •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110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五、補助金於結案時尚有結餘,申請人應繳回。
  • 六、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分享本篇文章